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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時禁制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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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