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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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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官、士官辦理優存契約之期限定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審定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軍官、士官之優存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存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續存。但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剝奪或喪失優存權利。
二、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存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存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存。
軍官、士官於優存契約期滿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存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理續存手續。
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官、士官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軍官、士官在海外地區者(含香港、澳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書面通訊辦理:
1.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軍官、士官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受理優存機構辦理優存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軍官、士官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