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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戰備各階段之電話及電報傳遞優先順序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軍事電話不論經由軍用或公民營機構通信電路傳遞,其傳遞優先順序
,概依「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傳遞優先順序表」之規定
處理。
二、軍事電報不論經由軍用或公民營機構通信電路傳遞,其傳遞優先順序
,概依「同盟國通信規程總論」所列「電報優先等級區分表」之規定
處理。
三、凡軍方與各機構共同之通信系統,軍事通信較同級之公民營通信優先
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