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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凡經投遞之要密郵件,如所蓋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與郵局留存印鑑相符
者,即為投遞責任完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