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0 06:2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廠商申請測試列管軍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測試有妨礙軍事任務之執行或危害測試場所設施(備)之虞。
二、測試項目非列管軍品之品質、效能、規格或試射。
三、不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申請條件及範圍。
四、申請廠商未依第六條備齊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或未至測試機關指定之處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廠商提供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
六、申請廠商申請測試之列管軍品係依國防部投資建案作業程序獲得。
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