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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葬厝之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於國軍葬厝設施辦理停柩或暫厝。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由原申請遺族向前條所定機關(構)申請遷出。原申請遺族亡故時,得由其他遺族協調指定一人行之。其遷出後不得再申請遷入。
已安葬(厝)於他處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意願申請遷入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安厝。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意願申請遷厝至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但以一次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