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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每二年為一期,每期期滿前一個月(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照,各槍枝管理單位應於十月一日前,按甲、乙類分別造具請換槍照清冊(如附件)兩份、換照人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連同原有槍照送請查驗機關彙辦。
圖表附件:
附件(全 銜)自衛槍枝請(換、移請接管)領槍照清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