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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
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
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
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