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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如左:
一、主官 (管) 職責:各級主官 (管) 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之保修
作業,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
二、個人職責:個人保管之裝備,應按規定實施保養檢查,以保持裝備於
妥善狀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