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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舉書儘可能記載左列事項:
一、軍品名稱與數量及成分。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之經過情形與存置地點。
三、盜賣、侵占、竊取人或收買人之姓名、職業、住址或番號及特徵。
四、所附證據之名稱及數量。
五、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
前項檢舉書應密封,並於封銜書明受理機關主官或人員親密啟字樣。但當
場提交人贓或以言詞檢舉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