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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凡油管發生損壞,守護人員應視損壞情形,儘速利用衣物砂石堵塞油管作
緊急之處置,並分報有關單位設法修復,其因遭受破壞釀成災害者,守護
人員應立即追蹤查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