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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軍士官專長教育為配合高級職業教育之實施,於不影響軍事需要原則下
,應將原有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及課程內容等比照一般高級職業教育作適
當之調整。
前項科目之調整,由各總司令部擬定報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