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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演習部隊防險措施不週致人民傷亡者,所屬各總部 (司令部) 應對演習部
隊長及有關人員依法處罰,並將辦理情形呈報國防部。其傷亡之原因不屬
於演習部隊時,演習部隊應會同當地警察自治人員及軍人服務站,將經過
情形報由各總部送請省或直轄市政府處理之,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