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2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得向戶籍地或就近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前項審查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甄選條件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條件者,逕予駁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