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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後備軍人以同一村里 (鄰) 者編成一組為原則,如人數過多則一村里 (鄰
) 可分編為數個小組,如不足編成一個小組時,得與鄰近村里 (鄰) 之後
備軍人合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