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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