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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本院審查會,應視申請出國人員之服務單位,分別由董事長或院長指定董事或副院長、單位主管、人事、相關代表等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審查會由指定之董事或副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或職位空缺時,由董事長或院長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