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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
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准予解除聘僱,並按其未滿之月
數,繳納補償費後始得離職。
前項補償費,以解除聘僱時月支薪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繳納總數最高以
不超過六個月薪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