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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工程政策、法令、標準之策訂、督導及管制事項。
二、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工程投資建案審議與執行成效之督導及管制事
項。
三、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執行工程業務、技術簽證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事項。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工程業務與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督考及管
制事項。
五、國防部所屬機關 (構) 後勤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審查、督導及管制事
項。
六、國軍不動產管理計畫之策訂、管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
調配、處分、註銷等之核議、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國軍不動產糾紛案件之處理、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等案件之審議、執
行、協調、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國軍不適用營地案件之審定、檢討、處理、管制、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建議、審定及督導事項。
十二、部控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及林綠化業務等費用之編列、
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三、國軍房屋及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及林綠化政策之規劃、督導及
管制事項。
十四、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計畫人員經歷之規劃、
建議、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五、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督考事項。
十六、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之建議與研〔修) 訂事項
。
十七、國軍後勤重要軍事設施禁限建劃設之配合督導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