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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一、學校創辦人。
二、對於學校捐助款項者。
三、教育專家及熱心華文教育者。
四、華文教育團體負責人。
董事選舉方法及任期,由學校創辦人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