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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次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