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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必須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
區,經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者,俟其眷屬抵達該地區後,得憑機
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但其機票及雜費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
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之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