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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各種會計報告帳簿
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日報月報之保存期
限,得縮短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報經外交部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
之。奉准銷毀文件,仍應抄存目錄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