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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