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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
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
二、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而有急迫登記之必要。
三、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