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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間機構應每三個月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補助額度之領據。
二、社會工作人員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工作日誌。
三、社會工作人員參加勞保之勞保卡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