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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就本人或於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涉及現場作業者,消防設備人員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測試及檢修。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應依本法、消防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配合親自出席說明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