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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證書正本。
三、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六、離職人員清冊。
七、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附表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核發(延展、換發、補發)申請書.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