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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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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與否,依產品試驗之缺點等級及樣品數判定如下:
一、不良品數目在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上限(以下簡稱 Ac) 以下時,判定合格。
二、不良品數目在 Ac 與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下限(以下簡稱 Re)之間,判定合格。
三、不良品在 Re 以上,其為初次試驗者,得於下次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判定不合格。
四、前三款試驗結果,發現不良品有致命缺點者,其不良品數雖在 Ac 以下,判定不合格。
五、試驗合格之樣品批次中,發現有缺點之樣品,能以預備品替換或可調整、修理者,視為良品;預備品不足或無法調整、修理者,其有缺點之試樣均視為不良品。
六、試驗過程試驗設備異常或故障,無法如期完成時,試驗應即停止,其為初次試驗者,得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判定不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