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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北平、承德、東陵、西陵,各官廟達喇嘛、副達喇嘛、蘇拉喇嘛等職任喇
嘛,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應補之人,呈請蒙藏委員會查核派充
之,其得木奇,格斯貴等由本寺最高級職任喇嘛查明應補之人,報請北平
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查明派充之,並呈報蒙藏委員會,其得木齊以次各職
務,由各本寺就所屬格隆、班弟中選擇派充之,並呈報北平喇嘛寺廟整理
委員會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