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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一、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