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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身分證明。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機關。
七、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