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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小組委員應公正、獨立執行職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事件之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
二、現為或曾為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之代理人、輔佐人或辯護人。
有前項情形之一,委員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得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小組申請其迴避。
委員有前二項情形而未迴避者,依本小組會議決議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