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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執行採樣或送驗機關應將 DNA 樣本儲存於管制及安全之場所,並依據DNA 樣本性質存放於適當環境,以維護 DNA 樣本之完整。
未能即時送驗之 DNA 樣本應指派專責人員保管,並注意 DNA 樣本安全,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交付。
內政部警政署應每年定期督考所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之採樣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每年定期督考所屬採樣單位之採樣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