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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曾返回原籍國(地),有事實足認其人身安全已無危險之虞。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合法通知到場訊(詢)問,超過三次未到場。但因正當理由未能到場者,不在此限。
四、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一。
五、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且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