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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