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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遭受飛彈襲擊後之損失情況,應由當地警察局繪製詳圖 (一式三份) 層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除國防部外,任何單位不得發布該項新聞,並不得在
災區攝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