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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核定情形,函復申請人及服務機關、學校。
經主管機關安置於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應於接獲輔導會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之榮家、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報到進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