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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釣船應於設有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分駐所、派出所或駐在所在之漁港、
船澳內停泊與進出;其船隻數量由省 (市) 漁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視
各該漁港、船澳實際狀況定之。
專營海釣般應停舶於一、二、三等漁港碼頭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