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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3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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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行人友善區實施規定如下:
一、以行人密集場所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擇定需劃定之區域,並配合人行道建設,建構連續無障礙之行人通行環境。
二、檢討交通動線,避免通過性車流進入區內,並得評估設置單行道,以降低車流量提升行人安全。
三、為管制區內車輛使用行為,減緩車速,得設置降速設施、速度限制標字、速限標誌,或以狹路、車道曲折或變更鋪面材質等方式為之。
四、區內之道路,如有未設人行道或不足者,應檢討增設人行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五、區內得視現地交通環境,設置行人優先區或時段性行人徒步區。
六、區內各明顯處得設置告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