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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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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復育計畫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