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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前項建築期限由縣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