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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鄉(鎮)(市)(區)公所建築管理人員或鄉(鎮)(市)(區)長對違章建築查報報告,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