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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應依下列方式加以
註記:
一、土地部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囑託
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
樣。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核撥第二期貸款前
,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國
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居住滿一年且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