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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場(廠)地點。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