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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