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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接獲前條第四項通知後,應即製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資料,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性質,將前項資料分別轉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