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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械遊樂設施應由經營者所置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