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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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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專業訓練以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上課期間學員應全程開啟視訊,並由訓練單位將影音紀錄納入前項出席紀錄中保存建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