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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終止營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報其保
有個人資料銷毀或移轉等處理方法,並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二) ,向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登記。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繳回執照;未繳回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
予註銷。
圖表附件:
附表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申請書.PDF
附表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申請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